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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无依据 法官妥善调

  发布时间:2012-07-25 16:36:27


   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诉贷款人以及某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

   该案被告王强为购房向新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委托新密市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为王强提供贷款,向王强提供贷款10万余元,并由王俊、赵期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王强贷款后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此将银行、王强、王俊、赵期诉至新密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对于被告银行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由于原告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从事信贷业务,银行在本案中仅以受委托人的身份出现,其作为受托人,仅实施了代替原告发放贷款的行为,原告要求银行归还贷款本息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本案调解难度不大,调解结案比较合适,于是对原被告耐心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被告王强、王俊、赵期承诺分期偿还所欠原告本息,某银行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本案所涉社会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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