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某汽车队的冯某,因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日前被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罚。
2005年11月5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某汽车队一厢式货车在新密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残废的重大交通事故。2008年9月14日新密市人民法院(2006)新密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330000元,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某汽车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某汽车队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未履行赔偿义务,2010年5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新密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先后多次到商丘市区被执行人单位进行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1年8月份,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冯某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及到庭传票后拒不配合,对其汽车队名下的车辆信息拒不提供,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而拒不履行,还指使下属人员对执行车辆进行围堵、冲撞。致使案件执行受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失去亲人而又得不到赔偿,情绪非常激动。面对重重阻力,新密法院执行局一班人并没有气馁,在收集到大量可供执行财产证据后,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侦查,2012年1月11日将其被执行人冯某抓获归案。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作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够当庭认罪,积极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并能够协助法院主动将另一20多万元的赔偿案件履行完毕,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