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并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执行和解新途径,建立执行和解新机制,避免执行员为了追求结案率,违背当事人意思表示,强行要求当事人和解的现象发生,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一是建立和解选择制度,执行人员如果参与执行和解,提出的和解方案不能少于两种,以方便当事人选择;二是建立专门的和解审查机构,由执行裁决庭对和解方案、和解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和合法性审查;并将和解过程、审查意见记入笔录,与和解协议共同存卷入档;三是执行和解的同时,不放弃强制措施。只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就不能放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仍然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性强制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四是督促被执行人当庭履行,提高和解协议的当庭履行率。对有财产、收入的被执行人,督促其当庭履行;对履行能力不足的被执行人,提醒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避免出现空头和解。对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必须当庭履行一部分,以提高其诚信度,同时增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