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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装卸组务工受伤 法院审理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2-11-06 16:35:38


    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理因夫妻装卸组的用工形式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确实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原告公司自2011年2月份起与被告之妻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被告冯建军(化名)与妻子冯小华(化名)于2011年2月到原告河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打工,夫妻二人为一装卸组,从事装卸工作。2011年12月25日凌晨5时左右,冯小华在原告单位工作时被车辆撞伤,后在医院死亡。2012年4月5日,冯建军向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妻子冯小华与河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确认冯小华与河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河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之妻冯小华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称被告冯建军系其单位职工,而被告之妻只是被告的临时帮工,不是原告单位的职工,与原告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之妻冯小华亦具有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之妻冯小华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之妻冯小华从2011年2月份到原告单位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劳动是原告生产经营工作的一部分,而原告辩称的被告之妻系被告的临时帮工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于2011年2月份形成劳动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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