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打算在自己承包的山地上栽植核桃树,同时认为对自己所有的树木可任意处分,于是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原先生长的2880株林木予以砍伐。近日,新密市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各判处被告人郭某和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在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委会钟沟村教练坑组东沟大坡,被告人郭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马某雇佣他人在其个人承包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钟沟村教练坑组东沟大坡树木砍伐,被伐树种为栎树,幼树2418株,成材树木462株,材积为4.9833立方米,共计2880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马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告人郭某是在其承包的荒山上将栎树、枫树交被告人马某组织人员砍伐,并已补栽了核桃树木。得知该行为是犯罪后,二被告主动自首,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可不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