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新密市曲梁乡的被执行人马某因涉嫌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日前被新密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朱某与马某原本是邻村好朋友,马某因急需用钱,向朱某借款70000元,对利息及还款期限未进行约定。2011年4月朱某向马某讨要此款,马某以暂时无偿还能力为由未付,朱某将马某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马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审理,作出(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朱某借款本金7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1年4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马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朱某于2011年12月3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多次执行,马某一直未履行,同时对本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也未申报。后经执行人员查明,马某及妻子从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7月1日两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了三个账户,并存、取现金94000元。根据此情况,2012年7月18日经合议庭合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实施刑事拘留。2013年2月,公安机关在山西省运城市一出租屋内将其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