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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绝对两审终审到相对一审终局裁判

  发布时间:2013-03-14 10:20:35


     从2013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新民诉法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小标的案件施行一审终审。我个人认为这项制度将有效降低当事人负担的诉累,节约审判资源,使审判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现行民诉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判终结前一审判决并不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时间,最大程度的迟延履行判决义务,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依然无故提出上诉,一个简单的案子有时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他们这样的行为不但给另一方当事人增加诉累,更是对有限的审判资源的浪费。

    针对上述情况,新民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实行了一审终审制。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有了新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简单案件一审终审,不但能够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诉累,使其合法权益早日得到救济,更能够节约时间,短期办结简单案件,使我们更能够把这些节约出来的宝贵时间用在真正复杂的案件当中,从而节约审判资源,切实保障公平正义。

新民诉法对于简单的小标的额案件的审限所作出的修改,意味着中国民事诉讼法律走向了一条注重公平又兼顾效率的发展之路,这种发展,更有利于案结事了,更符合当今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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