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梁国战,我要讲的故事与新密市人民法院城区法庭的王建生庭长有关。2007年我在新密市城关镇湾子河村河道水利工程工地上从事管理工作。10月17号那天,我安排开挖掘机的李微微对河道护坡指定的范围进行清理。李微微驾驶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我到挖掘机附近要求他停止作业时,不小心被挖掘机压伤。虽然被及时的送往新密市中医院就行抢救,但是最终因为伤情严重,右腿被截肢,导致终身残疾。治疗期间的巨额花费令我们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不堪重负,早已经债台高筑,安装假肢等后续治疗也无法进行。我找到李薇薇,他让我找他的老板李书营,而李书营又让我找自己的老板陈海盈,陈海盈告知我应该是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他们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意负责,抱着最后的希望,我将他们一起告上了法庭。
负责我案件的法官正是城区法庭的王建生庭长。案件审理过程中,他认真的对待每一份提交上来的证据,还找来相关的案例进行参考。他向我耐心的解释了劳动法中对于工伤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则。在此之前,我一直认为是李薇薇对我造成了直接伤害,所以他应该负主要的责任。但是经过王庭长一番解释,我才明白我是在为老板陈海盈工作的过程中受伤,赔偿我经济损失的应该是他。李微微作为陈海盈的雇员,只是在他的安排下在指定范围内从事指定作业时将我压伤,所以他并不应该成为责任主体。王庭长的言谈中,我了解到劳动法中有关工伤的规定都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以前不了解法律规定,所以我的认识上存在很大的误区。如果说起初我还有疑义,经过王庭长的释明,我的疑虑已经彻底消失了。
二零零九年八月八日,终于到了宣判的日子。最后判决我的老板陈海盈负主要的赔偿责任。而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陈海盈,所以应该与陈海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李微微和李书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判决的赔偿数额并没有达到我起诉时的要求,但是我觉得很满意。因为法律给了我一个公正的答案。对于王建生庭长,我内心充满了感激与敬佩。是他让我这个不懂法律的农民工,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是他让我懂得了“以法服人”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