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们,谢谢您们了,俺娃现在找到了一份可不错的工作,干得可提劲儿了”,办案法官在回访案件当事人时,曾经的失足少年刘某的父亲激动地说。
2012年9月26日10时许,未成年人刘某在新密市平陌镇被害人江某家玩耍时,将其放在卧室柜子中的一条价值3117元的千足金项链盗走,在销脏过程中被发现后退赃。新密市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
案件被移送到新密市法院后,办案法官主动会见刘某,倾听其对所指控犯罪的意见,结合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刘某当庭认罪、服判,并为自己的“一念之差”而深深悔恨。
刘某被判刑后,承办法官并没有认为这个案子已经结束,而是又开始了对刘某的后续帮教工作,不仅和他谈心、交朋友,还积极和一些企业联系,希望能帮助其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这让他又重新充满了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和信心。
近年来,新密法院以审理一起案件、挽救一名失足未成年人为目标,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寓教于审,帮教结合,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新密法院的这些做法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青少年的再犯可能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