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签字的借条,没有加盖企业的公章,是该告企业还是告董事长个人?这下难住了出借人郭长健。
2010年3月6日,新密市顺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伟从老乡郭长健处借款30万元,约定用期一年,孙伟在借条上落款“顺河公司孙伟”,却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一年到期后,郭长健多次找孙伟要钱,孙伟却称企业经营形势不好,没有能力还款。最后,孙伟干脆说:“我在欠条上写的很清楚,这笔款是替顺河公司借的款,你要钱就找公司去,别找我”。郭长健去找顺河公司,却吃了闭门羹,根本没人接待。郭长健决定通过起诉要回借款,但到底应该告谁,他却犯起了嘀咕。最终郭长健将顺河公司与孙伟共同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后法官认为,孙伟以双重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且顺河公司确实也使用了该笔借款,由于该借据对到底谁是借款人表述不清,在原、被告双方对该借款条的内容理解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债权人的原则,孙伟与顺河公司均应对本案纠纷的产生负有责任。最后,经过新密法院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共同达成调解协议,由顺河公司对郭长健承担清偿责任,由孙伟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