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街购物本是一件开心愉快之事,可真是天有不测风云,新密市就有一位顾客撞上烦心事,购物不成反被砸伤。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被商店的门玻璃脱落砸伤案件,判决商店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1日上午,小红(化名)到小华(化名)经营的位于新密市某镇的童装店购物,当小红推门进店时被该门市脱落的门玻璃砸伤右腿,小红被送往郑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小红的伤情为右小腿皮肤剥脱伤、右胫前肌离断伤,右踇背伸肌离断,小红住院13天,共花医疗费10 074.98元。小红住院后小华仅支付了500元医疗费,剩余款项未付,后双方经过多次调解无果后,小红将小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小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小华作为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经营场所,由于其疏忽管理、怠于维修经营设施,致使原告小红在购物时被脱落的门玻璃砸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小华赔偿小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648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