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会给自身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醉驾在全国各地造成的惨剧,更是时有耳闻。醉驾案件的频繁发生,让公众一次次地经历震惊和愤怒。醉驾入刑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现代社会的理性选择。然而,如果驾驶者仅仅把眼光盯在法律条款的变更上,没有在心中升腾起对他人生命的足够尊重,对所有交通规则没有充分的敬畏之心,那么安全出行还是难以保证。
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赵某某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竟然三次醉酒驾车,其中一次还发生在检察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期间,且三次醉驾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平均达到370 mg/100ml。赵某某的行为反映出其对醉酒驾车危害性严重的认识不足,是对公共道路安全的一种漠视。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手、脚的触觉能力降低,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故往往无法准确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并且可使驾驶员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困倦疲劳,行驶不规律,从而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赵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
结合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审判实践,可以总结出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人群具有鲜明特点,主要是男性、中青年。二是酒后驾驶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夜晚。三是血液中酒精含量普遍偏高。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 、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车。在审结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平均在120mg/100ml。四是肇事车辆主要是小型轿车,少数为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五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负全责的比例极高。
当然,法律惩处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相较事后惩治,先期预防更重要。它需要社会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在物质生活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强调自律、责任感和对生命的敬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