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8日,经新密市人民法院米村法庭不厌其烦的说情、释法、明理,成功调解一起的房屋侵权纠纷案,并由此也结束了一起长达十年的上访案。
原告王华、被告李超先后于1998年、2001年通过合法途径从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所取得两份不同的房屋产权证,王华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并未在此居住,因而直至2003年原被告双方才发现这两份不同的房屋产权证系同一处房产。
2003年3月20日原告王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03)新密行政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所为李超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李超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级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产纠纷并未就此结束,被告李超一家实际占有并居住在该处房屋内,因不服终审判决而不断的向郑州中院、河南省高院申诉、上访。同时,因被告李超一家人的占有房屋行为侵害了原告王华对该处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诉至本院。
该房屋侵权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米村人民法庭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房屋装修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被告在该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迁出该房屋。
该调解书的生效不但解决了该房屋侵权纠纷问题,更是终结了李超长达十多年的上访案。米村法庭陈庭长说:“被告上访十多年,可以想象该案的处理难度有多大,但只要我们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思考问题,在法律范围内为他们寻求解决方案,当事人双方会理解我们,进而各做出一定的退让,使案件事了人和。事实证明,上访十多年的老大难问题也是可以在基层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