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某小学的武某在课间活动跳绳时,意外受伤,导致武某受伤的学生一方和学校一方相互推诿,都不肯承担责任,武某的家长看到相关责任方互相推诿,一怒之下将他们全部告上了法庭。
近年来,在校未成年人致人伤害而引发民事纠纷并诉诸法律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这必然会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究竟应由何方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作为承办法官一定要慎重行事。
未成年人入学会不会引起监护责任的转移?不同的利益群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家长们普遍持肯定意见。他们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实际上是由学校充当监护人的角色,尤其是在幼儿园、私立学校和寄宿学校中。这些场所多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在校寄宿,家长不可能行使监护权,出了问题,责任当然在学校。家长虽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应由学校行使临时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校方应该担负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应该承认这种未成年人实际监护权的转移。教师们则有不同的看法: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或出现意外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学校和教师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问题是,社会往往把受害学生作为同情对象而忽视学校权益的保护,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这将构成制约学校教育健康发展的障碍并演变为严重的社会性问题。
如果单从解决某一现实问题的需要出发,以立法允许监护责任的约定推定转移或许是一个可行之法,即监护人通过约定将其监护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承担,或由有关组织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推定监护责任的转移。但是问题是,我们不仅要考虑到立法的必要性,更要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在西方一些国家,由于法律允许监护人指定监护和以遗嘱确定监护人,监护权与监护责任的约定推定转移或许是正常的现象。但我们并不能忽视不同国家监护制度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监护责任的约定推定转移涉及到一系列复杂问题。只有正确权衡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的利弊得失,才能保证立法的科学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