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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事上诉案件移转不再“纠结”

  发布时间:2013-10-12 09:38:12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民事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致使一些案件无法及时移转给中级法院,拖延了这些案件的诉讼进程,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困扰。一审判决后到二审立案前这段时间,法律上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又不属于案件审理期限范围,导致这一期间成了法律上的“真空地段”。

    上诉案件移转的“一波三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当事人和法院两方面来概括,当事人方面:一些当事人直接将上诉状寄送给中院,但是邮寄地址却填写不详细,导致上诉状被误投给法院其他职能部门,立案庭却没有收到;有的当事人寄送给中院的上诉状要么是数量不对,要么是上诉状中没按指印或是没有签名;有的当事人直接将上诉状交给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移交基层法院后,基层法院却无法再联系到其本人;有的当事人直接将上诉费打入中院的缴费账户,导致原审法院得不到上诉费缴纳票据;有的当事人给中院缴纳上诉费以后,却不将缴费票据递交给原审法院,经原审法院通知,当事人依然不送,故意拖延时间。

    法院方面:少数承办法官不清楚当事人上诉时应提交哪些材料,以致移送案卷时才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全;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有些代理人只填写了自己的地址,承办法官没有要求当事人填写其本人地址,导致上诉状无法移送;有的承办法官在整理上诉材料时,将当事人邮寄上诉状的信封遗失,致使无法查实当事人上诉时间;有些当事人在交上上诉状以后又撤诉了,此时撤诉裁定是由中级法院出还是由原审法院出,没有明确规定。

    针对以上几点原因,为使上诉案件移转不再“纠结”,笔者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出台关于上诉案件移转的规定,对一审法院审查上诉状方式、份数、递交时间以及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并报送中院立案庭的时间予以明确限定。

    二是由中级法院制作《上诉须知》,原审法院承办人必须在上诉前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在《上诉须知》上面明确当事人在上诉时应注意的事项,比如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一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缴纳上诉费后的票据应在一定期限内交原审法院查验等等,《上诉须知》中还应明确当事人如果没有按照程序要求将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三是原审法院的承办法官要提高责任意识,在移送案件之前,要核对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完整,比如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是否有当事人的具体地址,避免因材料信息不全而导致无法移送。

    四是建立健全上下级法院的沟通机制,对遇到的问题,基层法院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或请示上级法院,明确具体的操作方法,比如当事人将上诉费直接打给中级法院的账户后,经上下级法院沟通后,由中院去查票,而下级法院可直接移转案件。

    五是对当事人上诉后拒不配合原审法院,明显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的行为给予司法制裁。制裁方式和幅度相当于因此消耗的公共司法资源和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六是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上诉案件移送是否及时、移送材料是否齐全,上诉信息填报是否规范等定期予以通报,以促进上诉案件移送工作实现程序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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