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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情人有情 法官调解暖民心

  发布时间:2013-11-28 15:44:24



    2012年12月20日18时40分左右,乔某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豫AC3119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袁庄乡小台沟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原告李某相撞,造成原告李某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起诉后,本院经过审理,确定原告伤情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左肱骨干骨折,其在新密市中医院花去10万余元医疗费用。

    后原告李某经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原告目前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原告目前的精神状况和2012年12月20日的交通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原告构成四级伤残。身体方面,原告李某伤情经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属部分护理依赖。

    由于该案原告所花医疗费用巨大,而且其精神状态也受到损伤,虽然被告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但是保险金额却不足以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经过承办法官苏中强多次居间协调,最终各方达成一致调解,被告张某再赔偿原告5万余元。

    2013年11月26日,被告将赔偿款拿到法庭,意思是其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受伤致残,自愿主动将赔偿款让法庭转交给原告,以示对原告的歉意。早上十点多,当法院的工作人员将5万余元赔偿款交到原告李某的手中时,李某连连对苏法官表示感谢,并送锦旗一面,上面书写“一心为民,公正司法”,苏法官表示,这都是我们的工作,只要做到为民司法,为民服务,达到当事人满意,我们的工作也就做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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