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余法官,是您的细心和耐心还原了真相,俺代表俺全家谢谢您。”前来领判决书的被告人刘某眼神溢满真诚地说。这是3月7日上午我在新密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余照利办公室看到的一幕。
“没啥要谢的。以证据裁判,依法律办案是我们的职责,希望你能严格遵守缓刑期间的一切规定。”余照利叮嘱道。
看着当事人手中攥着刑事判决书满怀感激地离开,我问起了这个刑事案件的情况。
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9月22日8时20分,有证驾驶一辆中巴车与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杨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张某、李某、赵某受伤,被害人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及其他3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我在庭前阅卷时发现了一个疑问:被告人在供述中声称他于事故发生后用手机打电话报警,且在原地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并被当场带回公安机关。当时我立即想到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但是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却记载为110接警记录显示是固定电话,并不是被告人刘某所述的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当场带回,并无自首情节体现。对此,我决定在开庭审理中进一步查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余照利语气中带着特有的冷静,“我们必须查明这个情况,这是法官应尽的职责。”
在开庭审理当中,余照利详细讯问了被告人刘某当时拨打手机报警的情况。庭后,她联系公诉机关,到110指挥中心核实接警记录。但是,指挥中心平台上只显示同一案件首个打进来报警的电话,上面显示的是一个固定电话号码。
刘某的报警电话可能不是第一个,那么这种情况下,刘某的报警电话会不会被隐藏呢?余照利赶紧前往移动公司调取被告人刘某当天的手机通话记录,上面确实显示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当时用手机拨打过110报警电话,通话时长26秒。至此,她才松了口气。
2014年2月18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但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已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余照利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我们这些处于办案一线的刑事法官更应该不放过任何线索和证据,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落到实处。”
讲完案件的来龙去脉,余照利显得些许轻松,从她这份难得的轻松中,我看到了责任和忠诚。作为法官,手中掌握着被告人生杀自由的权利,公正公平的断案关系着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余照利正是用她那份细心、责任、正义公正审理案件,还原事实真相,不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还让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