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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被告下落不明

  发布时间:2014-04-23 10:46: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被告下落不明从而采用公告送达,各地法院适用标准并不一致。

    通常情况下,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责任在原告,但如果原告实在没有能力提供相关证据,如原告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不出被告不在住所地居住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的调取证据,去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村委会要求协助调查被告是否离开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除此之外,被告的近亲属、邻居、朋友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在给被告送达开庭手续的时候,如果在被告住处找不到被告,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也不了解相关情况的时候,不妨给被告的亲属、邻居、朋友作一个讯问笔录,从而固定证据,以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邮寄送达的回执也是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一个重要证据。如果根据被告的住所地邮寄了开庭手续,但回执上显示改地址查无此人或此人长期不在家,这种回执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总之,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方式有很多,人民法院不能以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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