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作为法律规定的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近段时期以来,新密法院针对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适用条件不严格、送达方式不科学等问题,不断完善公告送达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告送达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严格审查公告送达适用条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之后,法院工作人员到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找其近亲属了解、核实情况,只有在核实无误后方可依法定程序裁定进行公告送达。
二、公告送达方式灵活多样
公告送达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使案件顺利审理,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保护;而尽量让被告知晓原告起诉的事实,则不是公告送达所能解决的问题。
但是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在案件审理中除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外,还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将公告直接张贴在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周边人口集中地,并将张贴情况记录或摄像存档。
同时将受送达人的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也附带注明,以防止受送达人不确定的情况发生。
三、准确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张贴或刊登后,如果找到了被送达的当事人的,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另行确定开庭日期,不受公告确定所规定的开庭审理期限的限制。并且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的,如当事人来领取法律文书,应当补送,但补送不影响公告送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