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12条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制裁虚假诉讼,新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全面审查,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在立案阶段注重审查案件细节,对于原被告之间关系较为熟悉、当事人代理人互为认识、彼此配合默契、甚至在诉前调解阶段为获取法院调解书互为妥协等反常情况提高警惕,充分利用审判管理系统对当事人的诉讼历史记录进行查询,加强庭室之间的沟通,尽可能在立案阶段发现虚假诉讼。
二、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注重对基础法律关系和事实的审查力度,分析当事人有无虚构事实;强化当事人出庭义务,识别当事人诉讼真实意思。与此同时,严格举证责任分配,审查证据来源,鉴别证据真伪,以此提高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门槛。
三、严格落实虚假诉讼后的制裁制度。转变法官对诉讼风险的认知,变被动为主动,在办案过程中一旦发现虚假诉讼应积极行使释明权,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