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已经离婚或正在办理离婚的夫妻一方的亲友或其他人起诉夫妻双方偿还共同借款的案件日渐增多,且债权人与夫妻中的直接借款一方对借贷事实的意见往往高度一致。为防止恶意诉讼,新密法院民二庭采取以下措施严格审查:
一、审查借款事实的真实性。重点审查借款的资金来源、出借人的工作情况、交付方式、借款时间、地点、每笔款项数额、借条形成过程等,对上述细节进行交叉询问、隔离询问,避免串供风险。
二、审查借款是否是夫妻双方合意。一方面审查借款原因,配偶事先是否知晓或知晓后的反应;另一方面综合借款前后夫妻关系是否和睦、是否分居等因素进行判断。
三、审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过双方工作、收入情况、款项用途等方面考查所借款项是否有理由、有必要、真正、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必要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的去向、用途。
四,灵活运用举证责任。鉴于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夫妻中的非直接借款方在庭审中处于弱势地位,故不宜机械照搬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规则,当现有证据存在疑点时,告知债权人及借款人需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督促其进一步补强证据,否则将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