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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无力还债 总公司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2014-06-18 17:07:16


    家住重庆的万某在郑州某工业公司新密分公司上班,参加工作的第二天,万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万某为工亡,万某的妻子和儿子于是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郑州某工业公司新密分公司支付给万某的妻子和儿子医疗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9万余元。但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该分公司并未主动履行,故万某的妻子和儿子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郑州某工业公司新密分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早已无还债能力。后查明,郑州某工业公司于2008年申请设立了新密分公司,该分公司系郑州某工业公司的分支机构,而郑州某工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资产偿还本案债务,故万某的妻子和儿子申请追加郑州某工业公司为被执行人。

    根据我国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债义务时,可以裁定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院于是追加郑州某工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该公司有足额存款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保障了该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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