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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14-07-04 12:59:22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吸收了“两高三部”于2010年6月13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遏制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们发现在一些情况下,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何准确地给非法证据定性目前已经成为我们一线刑事审判法官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共性问题。

    前不久,我刚接触了一个案件,被告人赵某于2013年8月7日的一个夜晚与张某(另案处理)潜入新密市溱水桥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盗窃了其中一辆挖掘机操控台中的电脑主机与显示屏,价值21000余元,案发后,在被告人赵某的出租屋内找到了涉案物品,并已经归还受害人。在这起案件中,关键证据有被告人赵某、同案人张某的供述以及扣押物品清单,但是被告人赵某当庭翻供,认为自己是被刑讯逼供后才做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供述。由于本案证据单薄,仅凭扣押物品清单和同案人的供述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关系着犯罪事实是否能够认定。经被告人申请,我们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第二次开庭审理中,由于负责此案的侦查人员因故未能到庭接受质证,只是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所在大队的队长出庭作证,还有院方提供的体检报告,没有提供讯问时的视频资料,根据这些证据,是否能够认定被告人赵某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合议庭内部存在着不小的分歧。

    诸如此类的情况在实践中其实经常遇见,如何才能使法院及时准确的认定证据的效力,这不只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这需要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相互监督,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细节的进一步明确。

    一是要强化证据意识,规范取证行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努力提高规范取证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每一份证据都是合法证据,成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要大力推行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排除非法证据关键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不论嫌疑人在讯问时是否供述犯罪,都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庭审时被告人翻供时证明手段的缺乏而放纵犯罪。

    三是庭审时被告人翻供时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通过庭审质证,并对审讯过程合法性、嫌疑人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有罪供述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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