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0年4月,37岁的吕布(男),已经有自己的家庭,但却与不满19岁的王飞(女)建立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开始两人还处的不错,能稳定平衡双方的关系。几年后,吕布与王飞间矛盾不断,二人决定分手,可是呢,吕布曾多次向王飞银行卡内存款,共计68万多元, 抛开存的钱以后怎么处理不谈。2004年10月28日,两人又发生了争吵,在王飞的要求下,吕布给王飞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王飞100万元整,五年内还清,在此期间每月还1500元。”后来两人彻底闹掰了,各奔东西。王飞越想越觉得亏,不能就这样白白浪费青春。就翻出了吕布打的借条,一纸诉状将吕布告到了法院,要求吕布还款。
吕布看到诉状后,哭笑不得,忙辩驳说,王飞所讲不是事实,借款100万元的事儿根本不存在,借条是在双方 “恋爱期间”,开玩笑时随手书写,王飞不可能给吕布100万。从借条内容看,借条的形式不符常理,当时王飞只有23岁,根本没有能力借给吕布100万元的巨款,不但是没借钱给吕布,吕布还多次向王飞卡上存了好几十万存款,这些存款现在还没着落呢。王飞是个来郑打工者,借给吕布100万元根本不可能。
法官点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中的“民间”,是指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在主体关系的范围上仅限于自然人之间和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审理借贷案件首先应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这是正确审理借贷案件的前提,且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时生效。
借条是自然人之间生效借款合同关系存在的基础证据,其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借条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二是借款收讫功能,借条还能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
一般而言,仅有借条的存在,就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生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的、真实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借款数额较大,借款人在庭审中否认借款实际履行时,比如不正当关系、夫妻关系、合伙关系等,法庭应要求详细陈述借款实际履行的经过并提供相应证据,比如交付地点、交付方式、资金来源、工作收入状况等。如果陈述违背常理、前后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那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官判决观点:此案中王飞出示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其后又注明“五年内还清,在此期间每月还1500元”,该借条的内容本身相互矛盾(注:1500元/月×12个月/年×5年=90000元,与借款金额100万不符)。关于该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地点、给付形式,王飞在审理中陈述前后不一致,且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进一步予以佐证, 100万元均以现金形式现场交付亦不符合常理。鉴于吕布与王飞的特殊关系,并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该借条不能证明王飞已实际履行了该笔借款的出借义务。如果王飞确实支付了该借款,那么从2003年至2008年间吕布就不会向王飞卡内存款,王飞完全有理由将存款抵扣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飞起诉吕布偿还10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王飞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