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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擅自涂改借条的后果

  发布时间:2014-09-30 08:40:02


    原本是两个担保人,出借方和借款人将借据上的另一担保人划掉。到期后,借款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借款双方擅自涂改借条,法院判决另一担保人按照出借人过错部分免责。

    2013年10月的一天,陈强(化名)向杨青(化名)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由担保人郑玲玲(化名)和韩梅梅(化名)对陈强的还款责任提供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年,借款人陈强在借据上签字,担保人韩梅梅在担保人处签字。

    但是在韩梅梅签字后,出借方和借款方却将另一担保人郑玲玲的名字划掉并对借据部分进行了涂改。后杨青向陈强索要借款却无法按时还款。经杨青多次催要后陈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今年6月,杨青将陈强和担保人韩梅梅诉至法院,要求陈强还款,并要求担保人韩梅梅承担担保责任。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强欠款事实清楚,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而,韩梅梅提供担保时各方当事人之间对担保人已有约定,约定的担保人为两人。原告与被告陈强未经韩梅梅同意,擅自涂改借据,免除另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加重了其他担保人的义务,此行为对其他担保人明显不公。因此判令另一担保人韩梅梅部分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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