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频发的借贷案件,一些当事人会对借条“动手脚”,一些甚至明目张胆伪造签名,若经过鉴定而认定的签名系伪造,除了判令伪造证据一方败诉以外,是否可以据此认定相关当事人伪造证据而予以处罚?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提出一份原告收款的证据,上面载明的数额是10万元,原告当庭不认可,对收据上的签名和指印予以否认。原告无奈申请了对文件上签名及指印的司法鉴定并垫付了鉴定费。鉴定的结果是文件上的签名不是原告签署,指印也不是原告所留。正常情况下法院会依据以上通过鉴定查明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作出一项被告承担原告垫付鉴定费的判决。
那么除了上述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的惩罚措施以外,是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司法制裁。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结合本案的情节,由于被告提供的虚假证据,必须经过鉴定,耗费了一定时间,导致一审判决延迟了很长时间,且还给原告带来了讼累,白白垫付了鉴定费,还不知道是否能够通过执行程序拿到手。我个人认为为有效遏制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情形的发生,在依法认定证据系伪造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伪造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视其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或拘留,以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