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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律师民商事诉讼文书的若干建议

  发布时间:2014-10-20 10:00:51


    在刑事诉讼律师使用文书格式方面,司法部曾印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确定了全国统一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但在民事诉讼领域,仅有文书的参考样式,实践中提交到法院的文书普遍缺乏规范性和严谨性,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结合民商事审判经验列举出诉讼文书写作的各个规范性要点供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参考,具体也可结合个案进行调整:

    一、文书应当显示案号标识。立案后案号一经法院确定,该案所提交所有文书均应在开头或者其他显著处标明案号。  

    二、标题、字体、简称应当进一步规范。标题依次适用一、1、(1)三级标题,第一级标题应适用长句对下属内容从事实、证据到法律做全面、准确的归纳;字体格式应不适用斜体、下划线、底纹和有色字体;简称应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全称时用后附括号注明,并全文使用统一简称。

    三、行文主体应当进一步规范。行文侧重明确、简练表达己方立场和观点,避免绝对化的表述,不用“?”“!”两种标点符号;对行文中所有的法律主张都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及证据支撑,避免仅就事实主观性的叙述。

    四、逻辑结构应当严谨。以书写诉讼请求为例,表述上应做到事实和法律上的准确、全面,请求事项较多时,凡在法律上具有区分意义的请求,均应分项书写,且诉请表述直接纯粹,逻辑架构上分层为宜,一般两到三层,对案件争议焦点要有清晰预判。

    五、其它应当注意的事项。所有提交法院的文书都应当一并提交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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