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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债权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4-10-20 10:02:06


     关于财产保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由于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理论和实务上存在不同的看法。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根据相关法律及长期办案经验认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分配财产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只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是对申请人权利的担保,因而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不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因为法律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仅有四种情况,即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担保物权。只有以上几种权利可以优先受偿。因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有其明确的规定,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房屋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购买优先权;《海商法》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所以申请诉讼保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日后更好的执行,而并不是将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就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如果把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第一个到期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可以完美实现,其他后到期的债权人就会得不到清偿。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属于优先支付的范围,所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是可以得到优先受偿的,但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债权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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