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刘涛家住新密市岳村镇的一个小村庄,2013年1月19日,也就是农历腊八节的下午,小刘接到同学打来的电话,说是到县城聚会,平时自以为为人仗义的他自然不愿拨了老同学们的面子,于是满口应承下来,答应准时到达。
刘涛忙完了手头的事情,一看表已经五点多了,坐公交车怕是来不及了,于是来到邻居也是好朋友李顺家,对李顺说晚上要赶去城里办点事,想用一下他的私家车。由于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刘涛拿驾驶证早,技术不错,李顺学车时还得到过刘涛的指导,李顺就很爽快的把车钥匙给了刘涛。
刘涛开车到县城后,和同学们在饭店吃了饭,叙了旧,同学见他看着车倒没劝他喝酒。吃完饭后,大家感觉意犹未尽,又来到饭点附近的KTV唱歌,一向豪爽随意的刘涛按捺不住,抱着KTV包房里大家点的易拉罐啤酒是狂喝猛唱。
“狂欢”结束时已经是半夜十一点了,对酒量颇为自信的刘涛一心想赶着回家,就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了,不曾想,23时30分左右,当刘涛驾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郑密路赵坡路段时,与陈均所骑的电动车在公路上相撞,造成陈均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刘涛属于醉酒驾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该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在相关方协调下,该保险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先行赔偿受害人陈均7300元,后该保险公司以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在垫付范围内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且车主李顺在此次事故中未尽到车辆保管义务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将车主李顺和醉酒驾驶人刘涛起诉到新密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7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新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涛醉酒驾驶引起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的,其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追偿,故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刘涛支付垫付款7300元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要求车主李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李顺在出借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刘涛因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故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车主李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另注:驾驶人刘涛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