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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销售特殊物品应予从严管控

  发布时间:2014-12-30 16:36:36


    今年以来,新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犯罪屡屡得逞,其犯罪工具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如被告人周某等三人系列盗窃一案中,周某等人自2012年3月至8月,在新密市、登封市、许昌市等地流窜作案多起,其主要作案手法是持事先准备好的能将车门或者车辆行李箱开启的特殊钥匙,将被害人车门或者行李箱打开,大摇大摆地将里面的财物盗走。在被告人赵某等人信用卡诈骗一案中,被告人赵某等人持银行卡读卡器,将他人的银行卡骗到手并套出密码后,趁被害人不注意时将其银行卡在读卡器上刷一下,再将银行卡还给被害人,被害人认为卡在自己手里,即使别人知道了密码也不会有事,万万想不到钱会被他人取走。而被告人读取卡上的信息后,复制出一张具备同样信息的银行卡,就可轻而易举的将被害人账户上的钱取出。

    卷宗材料显示,以上被告人的犯罪工具都是在网上购买的,是在网上公开售卖的,且类似的特殊工具在网上公开售卖,购买时卖家对购买人不做任何的要求和审查。

我们认为,上述物品因具备特殊的功能,极容易被犯罪分子当作犯罪的工具,给社会带来危害。因此,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从严管控,严禁在网络上公开售卖此类物品,对实体店铺也要排查,防止正常商品变成犯罪工具。

责任编辑:吕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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