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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夜间开远光灯现象应加大执法力度

  发布时间:2014-12-30 16:38:34


    今年以来,我院审理了多起因车辆夜间开远光灯导致交通肇事的案件,如被告人陈某某在杞密路王沟路段因对面车辆开远光灯光线太强看不清前方,导致其驾驶的车辆撞住一行人后又撞在停放于路边的一辆大货车上,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某在杞密路翟坡路段,由于对面车灯开远光,其看不清路况,导致撞住前方行人,致前方行人三死一伤;被告人张某某在刘寨养马庄路段由于对方来车开远光灯车灯太亮其看不清路况导致撞死一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违者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该《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就是说,对于夜间行车会车时开远光灯的问题,在2004年法律已经明令禁止,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早已经有法可依,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直没有很好的加以贯彻实施,甚至有很多人不知道有此规定,由此带来很多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此类案件形成高压态势,使开车的广大司机朋友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违法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养成正确的操作方法和良好的驾车习惯。

责任编辑:吕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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