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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基层蹲点日记--危险驾驶酿恶果

  发布时间:2015-01-09 10:07:28


    这两天,记者在新密市法院刑事庭采访时,听到了一个名词——危险驾驶。什么是危险驾驶?

    正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官李丹辉告诉记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俗称飙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即醉酒驾驶车辆和驾驶车辆追逐竞驶,这就是危险驾驶,严重者还要判刑。李丹辉手里办的这起案件就是危险驾驶。

    1月5日,新密市法院刑事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3年10月7日23时许,刘某和朋友孟某一块在镇里一个夜市吃饭,席间刘某经不住孟某的劝说,喝了一瓶啤酒。次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骑两轮摩托车带着孟某高速行驶,行至大隗镇观寨桥路口时,撞上郭某停放在路边的越野车。当时,郭某驾驶越野车在此处刚好与胡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刘某醒来后发现自己受伤在医院,交警到医院抽血时,他才明白是酒后驾车了。等刘某康复出院后,新密市公安局以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4日将其刑事拘留,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14年12月12日,新密市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15年1月5日,新密市法院开庭审理。

    法官李丹辉说:“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对社会公众和自己都是具有很大危害的,主要是潜在的危险。法律之所以规定危险驾驶罪,就是要提前规范驾驶人员的行为,防止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

    在最后陈述时,刘某低着头,悔意满脸:“我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知道喝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保证不再喝酒开车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3000元。

    李丹辉告诉记者,在郑州市郊县的乡村地区,此类案件多表现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醉驾会给自身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记者在采访时还遇到了该院刑事庭的庭长张海涛,他说,危险驾驶是全国人大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增加的罪名。自入刑以来,新密市法院办理的此类案件呈递增态势。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刑事庭审判结合事故大小、责任划分,对社会危险性较高的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拘役,同时注重宣传,多次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利用“法院开放日”让老百姓旁听案件审理,将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让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成为宣传法律的载体。

责任编辑:吕淼霞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1月8日第2版 记者基层蹲点日记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1/08/content_120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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