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本辖区以外的案件,法院将委托当地同级法院予以执行。委托执行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解决跨辖区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节约执行成本。但是由于体制不顺、部分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委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低,标的到位率低,执行效果并不好。
今天上午,记者在新密市法院门口遇到执行局副局长王松波和执行法官李圣洁两人,两人正准备外出往重庆转执行款。简单寒暄后,竟捕捉到一件可圈可点的案件:该院执行局一周内就执结了一起异地委托执行案件。记者让王松波谈谈经验,王松坡只是淡淡一笑。在与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李圣洁交谈中,记者逐渐明白了这起案子的来龙去脉。
原来,赵某购买了一辆大货车,为降低运营风险,将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名下,每年向公司交纳几千元的管理费。2014年3月,赵某到重庆运输纸制品。为了多赚点钱,赵某的载货高度和总重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度。3月18日下午1点多,赵某行驶至重庆市荣昌县境内时,因超限被交通执法人员查处并处罚款500元。2014年6月19日,运输公司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总经理卢某置之不理。9月20日,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再次向运输公司发出催告通知书,卢某仍然视而不见。此案宣判后,10月30日,重庆市交通行执法部门向重庆市荣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罚款500元和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500元,荣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新密市辖区,荣昌县法院将此案委托新密市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法院执行局于1月5日收到委托执行卷宗后,立即通知运输公司到法院缴纳罚款,但公司办公室称老板卢某不在家,等回来后再说。
1月9日,李圣洁得知卢某在运输公司,便带着查封、冻结手续来到运输公司,见到卢某说道:“你公司超限行驶已经违法了,不履行法院的裁定,就是第二次违法。钱也不多,你今天如果不交,法院马上查封你院子里的这些车,还要冻结你公司的银行账户。”卢某一听后果很严重,也就打消了侥幸的念头,赶紧交纳罚款。“才1000元罚款,又相隔那么远,我以为没人会较这个真,没想到还是被你们法院执行了。”1月13日,李圣洁把罚款转账到重庆市荣昌县法院的银行账户。
“不能因地域远近分亲疏,对外地人和本地人坚持一视同仁,绝不搞地方保护主义。我们一直把委托执行的案件当成自己法院的案件来办,有财产的就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坚决执行到位,没有财产的也要查明情况,向委托法院作出说明。”新密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松波告诉记者。
听着王局长这朴素无华的话语,记者感到,如果全国法院都能像新密市法院这样对待异地委托执行案件,如果法律都能被忠实执行,实现“法治梦”也就不远了。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1月14日第2版 记者基层蹲点日记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1/14/content_121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