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搭乘免费车本来是做好事,但做好事的前提是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依法取得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和车辆号牌,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免出力不讨好,还要赔钱担责任。今天上午,新密市法院刑庭就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让人挺为好心人惋惜的。
“本来是好心骑摩托带邻居一起出去玩,没想到她从车上摔下死亡,我赔钱还得承担刑事责任,感觉真冤枉。”站在被告席上的岗某向法庭哭诉着。
2013年7月19日21时许,新密市曲梁镇某村村民岗某和好友王某在练歌房唱完歌后回家,23时许,因为天太黑,路况太差,岗某在行驶途中把王某从摩托车上颠了下来,摔在路上。当时王某说脖子很不舒服,并不断大口呕吐,岗某见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医务人员赶到后和王某一同到医院治疗。但王某当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岗某向王某家属赔偿了6.5万元。新密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岗某提起公诉。
岗某在庭审现场不断啜泣,她实在是没有想到自己好心载人的行为却落得如此下场。
公诉人:“你是否有摩托车驾驶证?”岗某说:“没有。”
“你骑的摩托车是否有号牌?”
“没有,不过在乡镇,这样的情况很普遍,很多人都是无证无牌开摩托车的。”
主审法官问:“你和王某当时是否佩戴了安全头盔?”
“也没有。”
“你是否知道无证无牌是不允许上路的,不戴安全头盔是十分危险的?”
“这个……大家都是这样做的。我现在感觉很后悔,本来是做好事,结果搞得我们两家人都不好过,我失去了一个好朋友,自己也成了被告人。”
案件开庭审理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新密市法院刑事庭法官杨晓君在接受采访时说:本案中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驾驶摩托车、轿车等机动车辆捎带他人是一种很平常的行为,大家一般都不会考虑太多。正因为如此,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乘车人伤亡时,让做好事的驾驶员赔偿损失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让人很难接受。本案的案情给我们启示:一是驾驶人员一旦让他人乘车,只要行驶过程中出现乘车人伤亡的情况,无论驾驶人员是否有过错,都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否则,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除了对乘车人进行赔偿,触犯刑法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还表示,本案中,岗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她和王某都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在发生王某死亡的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岗某的行为因此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如果她有驾驶证、行车证、安全措施到位,这就是个交通事故。岗某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观摩庭审让记者长了不少知识。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1月16日第2版 记者基层蹲点日记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1/16/content_121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