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记者基层蹲点日记--案中藏案 扑朔迷离

  发布时间:2015-01-21 08:18:59


    今天上午,记者来到了新密市法院审监庭进行采访,乔建忠法官正在给当事人发判决书,来领判决书的那名女子看罢判决后,不住地感谢乔建忠法官:“要不是您明察秋毫,我可就要承受不白之冤了。”

    原来,2010年11月底,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但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2012年2月3日,妻子刘某向新密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很快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刘某与齐某离婚。被告齐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令刘某始料未及的是,因为这一段短暂的婚姻,却让她莫名地背上了债务。原来,2010年11月23日,齐某以结婚急需钱为由,向王某借了5.6万元,月利率2%,要求一年内还清。到期后,由于齐某没有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王某将齐某和刘某一同告上了法庭。新密市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齐某、刘某共同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刘某不服,申诉至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检察院作出抗诉,郑州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指令新密市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案子就这样到了新密市法院审监庭,该案

    表面上看起来只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是由于两人已经离婚,案子变得有些复杂。该案主审法官乔建忠为了稳妥起见,分别在开庭之前与三方都进行了细致的沟通。

    乔建忠在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中发现了一些可疑的地方:其一,齐某和王某具有远亲关系;其二,王某提起诉讼的时间恰恰是在刘某与齐某离婚诉讼的上诉阶段;其三,刘某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乔建忠想,不能排除齐某为报复刘某而与王某进行虚假诉讼。想到这,乔建忠更加谨慎起来,他暗暗告诫自己,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一丝马虎,而让无辜的人受到不公对待。

    2014年12月3日,新密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乔建忠明察秋毫,利用双方对质、前后陈述是否矛盾等方法,确认了以下新的事实:其一,刘某与齐某在登记以后办结婚仪式之前,并没有在一起居住生活,而且即使办完了仪式,两人也只是短暂地在一起生活了4个月就分居了;其二,齐某将钱不只是用到了结婚上,还用在了自己的门市经营上。

    1月7日,新密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齐某个人承担清偿王某债务责任。判决后,

    三方均表示不再上诉。

    记者感到疑惑,原审与再审的判决为何大相径庭?乔建忠分析认为:“不少法官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笔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二是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从法律的规定看,不能简单地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采访将要结束时,主管副院长乔长军恰巧来到该庭,他听了情况后说:“审监庭主要负责审理对原审生效裁判不服,要求再审的案件,这些案件大多经过一审、二审,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严重对立,矛盾激化,难以协调,成为难啃的‘骨头’案件。但是,再难的案件,在建忠这样经验丰富的法官面前,也会弄得一清二白。”

责任编辑:吕淼霞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1月20日第2版 记者基层蹲点日记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1/20/content_1212904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