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80后,刚过而立之年,本应该是奋发拼搏的年龄,正处于家中顶梁柱的中坚时期,却不踏实肯干,赚钱养家,甚至在生意不佳,婚姻失意的困境前,铤而走险,把罪恶的尖刀抵向一个七岁的孩子,妄图通过绑架索要钱财,实在让人愤慨和唏嘘。然而天日昭昭,法网恢恢,杨某“疯狂”举动之后面对的必将是手铐铁窗、高墙电网。
为钱财萌生歹意
1982年出生的杨某,是新密市苟堂镇人,中专毕业后,先后在印刷厂、耐火厂上过七八年班,在郑州卖过一阵子串串香和水果,开过一个不锈钢门市,但不踏实肯干,一直没赚到钱。2012年回到新密市市区开了一个金顺不锈钢门市,虽说投入了不少本钱,但生意却没有什么起色。
2014年上半年和妻子离婚后,没有人持家,杨某更是提不起心劲儿干活,再加上日常生活花销大手大脚,又幻想一夜暴富酷爱买彩票,生活日渐入不敷出,为了应急,杨某先后两次向投资担保公司贷款,无奈,贷款的钱也很快花完了,生活上更是捉襟见肘。
眼看担保公司的贷款就要到期,焦头烂额的杨某苦苦思索着来钱的门道,一筹莫展中灵光一闪:何不物色个有钱人挟持人质要点赎金花花!
起黑心物色目标
找到生财之道后,杨某考虑到自己没有同伙,属于单打独斗型,又不高大威猛,作案能力不强,在综合考量后,为提高作案成功率,他决定其将目标锁定为开车的单身女性,或者是带有小孩的女司机。杨某认为开车的女性一般比较有钱,女性相对比较胆小,而带小孩的女性出于母爱,怕孩子受到伤害,受到威胁时,更容易就范。
随后,杨某精心准备了“办大事”用的衣服和工具,包括一把单刃尖刀,一把电击手电,一个充电宝,数包胡椒粉,2卷照明灯电线。一套黑色的口罩和鸭舌帽子,一副蓝棕色的手套(作案时穿戴以增强隐蔽性),一件黑色上衣和两条裤子(作案后换装逃跑)。毛衣袖(是为了蒙住被害人的眼睛)等,他将这些物品装进一个儿童书包,作案时方便随身携带。
劫人质索要赎金
从2014年11月17日起,杨某就在新密市平安路附近的一条小路转悠,有时坐在路边看,关注开车的单身女性或者带孩子的女司机,有时候等到晚上11点多,昼夜搜寻目标“猎物”。
2014年11月20日,即案发当日12时许,杨某在新密市平安路祥和新街坊上的一个超市对面,看见一个驾驶白色丰田越野的妇女(被害人陈某)带着一个小孩(陈某的儿子邢某)在马路边停车要进超市,起初他也没在意,继续坐到路边的马路牙子上寻找目标。过了几分钟,杨某看见陈某带着小孩从超市里出来后,进驾驶室去开车,而小孩则单独朝车右后门走去。
此时,杨某发现该妇女对小孩看管疏松,认为有机可趁,于是贼心一横,快速走上前去尾随小孩从车子右后门上车,坐进了后排座位。杨某随即关上车门,左手勒着小孩脖子,右手持刀放在孩子脖子下方,而后胁迫陈某开车去新密市区西边的米村镇。陈某按着杨某指示的路线将车行驶至尖山乡凤凰山下的响水台一个岔路口时,威胁陈某向家人打电话索要30万元赎金,并警告陈某及家人不准报警,否则就把小孩的手指头剁了。
斗勇智当场抓获
陈某的丈夫邢某某接到绑架电话后,一边对杨某好言相许,表示一定给钱,一边立即报警。新密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协调相关部门、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赶赴一线,并制定人质解救和犯罪嫌疑人抓捕方案。与此同时,邢某某按照民警安排和持刀绑匪进行周旋,声称正在凑钱,凑够了马上给他送去。
下午四点左右,杨某让受害人陈某将车停靠在凤凰山半山腰一个开阔地,等待邢某某送交赎金。为充分了解绑匪情况,拖延时间争取安全解救人质,邢某某在民警部署下,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给杨某送去了10万元赎金。之后杨某将劫持的小孩和其母亲陈某换乘到捷达轿车,要挟陈某继续开车往凤凰山景区行进。同时,民警乘坐两辆普通牌照车辆的从后方超过被劫持捷达车,在前方压低车速。
19时20分时,杨某见无法超车,便命令陈某将车辆掉头停靠路边,此时,一名便衣特警上前向杨某询问交流分散其注意力,另一名特警使用破门器将杨某一侧的后车窗玻璃砸碎,与杨某交流特警瞬间用手抓住杨某手中的尖刀,其余民警趁机解救人质。杨某在被抓捕过程中持刀致劫持儿童脖子划伤,致一名抓捕民警左手食指受伤。
上公堂认罪伏法
杨某于2014年11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2月4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绑架罪,向新密法院提起公诉。
新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所犯绑架罪,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够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杨某以单身女性和儿童等弱势群体为犯罪目标,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杨某的罪行得到了法律的严惩,更为当初自己的铤而走险付出了沉重代价。 法官点评: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其典型特征为犯罪分子以扣押人质为手段,以杀伤人质为要挟,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满足一定要求为条件以换取人质。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对社会危害极大。属于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范围。
绑架罪的既遂,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而不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绑架罪行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少发的恶性案件。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对金钱的追求愈发强烈,这其中不乏好逸恶劳、希望不劳而获者,这类人群一般都不愿意脚踏实地、勤勤恳恳地通过自己的劳动过上想要的生活,而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铤而走险。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加之他们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列为犯罪目标,而监护人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强化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让其远离不良环境,加强宣传教育,让他们在遇到危险时能够机智、积极地寻求帮助。此外,也要看到,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应将外界保护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父母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必须提高危机防控意识和危机处理水平,带孩子出门时要随时留意观察孩子,尽量减少孩子单独活动的时间。危害发生时,要平复内心,沉着应对,一切以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为主,要想方设法和犯罪分子周旋,争取被解救的时间。
最后,要加强对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惩治。司法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底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归根结底要靠法治来保障。因此,我们在审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时,即使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对此类案件也会予以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进行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