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受理了几起被告以经常居住地在他处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1、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我院所在辖区;2、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他处,却不提交相应证据,或者提交了其在他处购房的房产证,或者称其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并提交了其子女在他处购房的房产证。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其权利,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杜绝当事人为达到拖延时间为目的而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此,针对以上情形,应分别处理:
一、如果被告仅提出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却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那么对其申请应不予接收,应认定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如果被告仅提交了本人在他处购房的房产证,或者称其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并提交了其子女在他处购房的房产证,而被告没有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对其意见没有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不予审查,视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