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8月12日起,家住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的郭某便开始与同村的王某某和马某打上了官司,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某和马某皆是心怀不服,拒不履行赔偿责任。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去年7月初,郭某下班后开车回家,将车停放至家门前没有安装路灯的小路上。王某某与友人马某一同吃饭,饭后,王某某骑电动车载着马某准备返回家中,途经郭某停放车辆的小路,不慎撞到郭某的车辆尾灯处。郭某听到自己车辆的报警器响了,就从家中出来,不曾想却看到王某某与马某正在气愤的砸自己的车,导致多处损坏。郭某便上前与王某某及其友人马某进行理论并报警,经民警协商无果后,郭某便把王某某及其友人马某起诉到新密市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王某某和马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郭某车辆维修费2193.7元。但是,王某某与马某皆认为是郭某停放车辆的位置不对,才致使自己撞到郭某的车辆,所以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其内容。郭某便向新密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流转到执行程序后,新密法院执行法官先找到王某某和马某进行沟通,经过一番批评教育后,执行法官了解到王某某的家境并不是很富裕,其友人马某也是面临同样的境地,两人皆是十分懊悔自己当时的行为,事情发生后,两人也都想认真和解,但是碍于郭某的言语抨击,拉不下面子,致使事情变成这个地步。
执行法官考虑到两个人的家境,便找到郭某进行沟通,郭某刚开始觉着自己很无辜,遇上这样的事,心中自是很气愤。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交流,郭某也意识到自己将车辆随意停放在没有安装路灯的小路上,占去了大半边的路面,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再加上当时自己的情绪也过于激动,说出了不少伤人的话,郭某也认真听从执行法官的话,考虑王某某与马某的家境问题,最终决定,减少赔偿款。
随后,执行法官通知案件当事人来到新密市法院执行局进行最终协商,经双方认真沟通后,郭某同意王某某和马某共同支付1500元的赔偿款。此案至此已完满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法官的工作都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