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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登记 同居期间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6-17 17:28:36


    张某和范某共同在一起生活已有十年,并抚育有三名子女。平常由张某在外做点生意,范某在家照顾家庭起居,日子过的也是红红火火,可谁曾想张某赚了钱以后,不走正道,迷上了赌博,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转瞬即逝。

    为了东山再起,2011年5月19日,经郑某介绍担保,张某从王某处借来了50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郑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谁曾想经济形势不好,张某不仅没赚到钱,还把本钱赔的一干二净,经过郑某从中协调,将张某的货物低价折卖还了一些给王某,仍欠三十来万。眼看还款期限已过,张某还没有丝毫还款的意思,情急之下,王某将张某、范某和郑某一并诉上了法庭。

    案情并不复杂,原审判决很快就下来了,判决被告张某、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0万元,被告郑某对被告张某、范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范某追偿。

    事情进展很顺利,案件很快就到了执行程序,可是就在执行法官要查封张某和范某的房子时,范某突然提出异议,称自己与张某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原审判决有误,房产登记在范某名下,不能执行。

    就这样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张某与原审被告范某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虽是事实,但二人自2004年3月份起即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且生育了三名子女。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比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同居双方或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范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被告张某和原告王某之间的个人债务,且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于张某和范某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由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因此,再审仍然判决被告张某、范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0万元,被告郑某对被告张某、范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范某追偿。

责任编辑:吕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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