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某与秦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新密市法院审理后于作出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秦某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赵某23560元整。由于秦某未按生效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赵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新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了解到,赵某与秦某都为米村镇的村民,秦某在翻新自己的房屋时,侵占了属于赵某的宅基地,侵害了赵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案件审理期间两人曾多次到乡政府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不尽人意。案件判决书生效后,秦某对于判决结果不服,故拒绝赔偿,致使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
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了解到两位当事人的年龄都比较大,不宜强制执行判决,遂向执行局领导汇报此案件情况,经领导首肯后,执行法官牺牲了平时休息的时间多次造访秦某家中,对秦某进行耐心劝导。经过执行法官接连数日的悉心沟通,秦某也了解到自己做法是侵害他人的权益,明白自己已经触犯到了法律,主动提出归还侵占了赵某的宅基地。赵某从执行法官处得知秦某愿意归还属于自己宅基地,随即提出只要归还宅基地即可,赔偿款就不用赔偿了。
执行法官将两位当事人请到新密市法院执行局,进行最终的环节。经协商后,秦某归还属于赵某的宅基地,赵某不再向秦某追讨法院判决书赔偿款一事。
现秦某已将宅基地归还与赵某。该案已执行完毕。赵某对新密市法院执行法官为他做的事情,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