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能助兴,也能助恶,全看饮酒者的德行。生活中遇有挫折,如果不思进取,而是一味借酒消愁,只能成为酒精的奴隶。今天,从法院大门走出来的于某,应该深有体会。
于某在新密市来集镇裴沟村经营者一家水果店,开张之初,于某早起晚睡,生意也算红火。时日一久,于某染上了酗酒的毛病,导致店面荒废,便更加借酒消愁。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于某又和几个朋友在路边饭店喝酒,推杯换盏之间,瞅见同村的赵某也进了饭店,于某便招呼赵某过来一起喝酒。赵某说:“我开着大货车,还要赶路呢,今天不喝酒了。”于某高声叫道“咱兄弟感情重要,还是你开车重要?”赵某还是不同意。一来二去,于某想起了两人往日的宿怨,又嫉妒赵某挣钱比自己多,今天赵某又这么不给面子,便仗着酒胆,出手打起了赵某,从饭店打到外边,直把赵某打得头破血流,倒地不起。饭店老板赶紧打电话报警,直到警察赶到,才算制止住叫骂不止的于某。
经法医鉴定,赵某有轻微脑震荡,食指和中指骨折,构成了轻伤。新密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于某,经新密法院审理,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赵某提起诉讼,要求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012年12月,新密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于某赔偿赵某125000元。
2013年3月,赵某向新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于某正在服刑,且查不到其名下财产而无果。于某刑满释放后,开始从事装修工作,且收入不菲,但对法院上门找他履行赔偿义务却当耳旁风,置之不理。执行法官告知于某,如再不偿还债务,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同时还将深入调查,对其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中秋节前夕,受过牢狱之苦的于某,面对法律的威慑,态度缓和下来。当事人双方协商后,赵某当场支付了4万元,剩余款项于某承诺每月支付4千元,赵某对处理结果也很满意。
临走时,执行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诫于某,千万别再喝酒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