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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下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5-10-15 16:46:10


    一、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和捍卫者,法官群体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作出了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法官员额制实行的目的是真正选拔出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因此,严格的法官选任标准和规范的法官选任程序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选任标准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官选任的立法不完善,有关法官选任资格的规定不具体,实践中容易出现偏差。我国《法官法》所确立的法官选任的主要标准包括业务素质、相关学历、法律工作经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要求法官候选人有法律工作经验,但对法律工作经验的内容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容易导致候选人缺乏必要的司法实践经验。此外,不同层级法院对法官的任职要求应当有所区分,但《法官法》对此未加以明确区分也是不科学的。

    (二)法官选任方式行政化、选任程序缺乏规范性法官的选任方式和程序是确保法官素质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官的选任并未和普通的公务员进行区分,法官选任主要通过公务员招录的方式进行,导致法官选任更趋于行政化,难以体现司法性质的竞争性任用机制。在法官的选任程序上,我国的《法官法》只规定了不同等级法官的任免机关,但对具体的提名、考核、任命等程序却缺乏明确规定,对符合初任法官任职条件的人要经过的程序要求也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法官的选任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评选机构对法官的资格进行实质性的考察,法官的选任也未得到有效的监督。

    (三)法官选任渠道单一

    目前,我国法官选任的渠道比较单一,从社会上选任法官的比例很小,法官的选任仍然以从法院内部人员中选任为主。法官的选任通常是法院的内部活动,社会公众很少能够参与其中。这既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也不利于提升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此外,我国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也未完全确立,上级法官从下级法院选任法官的比例不高,下级法院优秀的法官到上级法院任职的机会很少。

三、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法官的选任条件

    法官选任的标准应当是多重的,在坚持政治标准和道德标准的前提下,既要强调候选人的专业素养,也要强调实践经验。法官的专业素养除了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主要体现在庭审水平和裁判能力上。考核人员可以通过旁听案件的审理考核候选人的庭审水平,通过庭审后裁判文书的制作考核候选人的裁判水平。法官的选任也要注重考查候选人的法律实践经验,明确候选人的法律工作经历应当是法律实践工作的经历。此外,法官的选任应当根据各级法院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标准。高审级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素养、审判经验、研究能力的要求更高,特别是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需要法官具备更高水平的研究能力。

    (二)规范法官选任的方式和程序

    为了确保入额的法官具备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素质,需要一个具有独立性的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极为严格的法官选任和考核工作。法官遴选委员会由高级人民法院主导是目前各省市试点改革方案确定的主流方式。为了确保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官遴选委员会只设一个办公室,只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决定权掌握在随机组成的委员们那里。初任法官的选任和法官的晋级遴选都由法官遴选委员会来承担。

    法官的选任程序具体包括:发布法官选任的社会公告、申请报名、入额基本条件审查、笔试、面试、考核、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公示、党组审批、任职前培训、提请任命。

    (三)拓宽法官选任渠道

    世界上实行不同选任模式的国家都在改变从单一群体中选任法官的做法,而将候选人的范围扩大到了其他的法律共同体。我国法官的选任也在努力实现选任渠道的多元化,打破原有封闭式的选拔方式,畅通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律师、法学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的渠道,增强法律职业之间良性互动,增强法院内部的竞争气氛。要从律师、学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也应当有统一申报标准。在申报标准上,上级法院的任职标准高于下级法院。

逐步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择优遴选,逐步加大从基层法院遴选法官的力度。

责任编辑:吕淼霞    

文章出处: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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