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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本金“马甲”的利息 不要傻傻分不清

  发布时间:2015-11-05 16:00:45


    2015年10月16日,围绕着200万元究竟是借款的利息,还是借款本金,两名当事人在新密法院第二审判庭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樊某与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关系一直不错。2014年,徐某相中了一个新开发的项目,前景光明,无奈手中可周转的资金却不足,樊某听说此事之后大笔一挥借给了徐某600万元。经两人算账,借款利息为200万元,徐某按照樊某的要求,给其出具了800万元的借条。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徐某并未细想这800万元的借条有何不妥之处。

    借款到期后,徐某的项目资金还未收回来,因此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樊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归还借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徐某听说之后傻了眼,明明是600万元的借款怎么成了800万元,现在正是用钱的节骨眼上,哪来的这么多钱还给樊某啊。庭审中,徐某一直坚称自己只收到了600万元的借款,另外200万元是樊某提前扣除的利息。经过法官的耐心询问,旁敲侧击,不能自圆其说的樊某也承认借款本金是600万元,而不是借条上所写的800万元。后来,法官依法判决徐某偿还樊某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由于大多数人都是出于朋友的信任而借款,所以许多借款人对于提前扣除的利息仍作为借款本金来打借条并没有觉得不妥之处,这也给了一些人的可乘之机,把提前扣除的利息作为借款本金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借款人在借款时,一定要搞清楚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区别之后再打借条,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说清。

责任编辑:吕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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