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真的不是我花的,我还不起这些钱啊!”10月8日下午,新密法院第二审判庭内,不断响起一个中年男人的哀嚎声。
陈某和刘某是一个村的,两人从小就是玩伴儿,这些年关系也一直不错。陈某家开了一个修车铺,生意一直不错,而刘某就只是一个普通的小老百姓,日子一直过得捉襟见肘,即使如此,也并未影响两人的哥们情谊。2014年陈某想扩大自己修车铺的规模,向银行贷了10万元,贷款需提供担保人,陈某找到了刘某,并劝说道“我是扩大修理厂新业务,到时我肯定能还上,这10万元不会让你承担责任的,你就帮帮忙给签个字就行。”信任陈某的刘某并未多想,在担保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因经济形势不好,陈某的修车厂扩大规模后,不盈反亏,不但10万元没有挣回来,反而又欠了一身债。还不上款的陈某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而作为担保人的刘某也没有幸免。庭审中,刘某一直坚持自己没有清偿能力,不能也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偿还欠款,刘某对陈某1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许多担保人以为只要自己没有清偿能力,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切不可以自己不具有清偿能力而抱有侥幸心理,轻易在担保书上签下名字,最后酿下的苦果只能自己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