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你们法院公正判决,维护了我们当事人的权利,我们的10万元钱是无论如何也要不回来了啊!”10月29日下午,新密法院民二庭办公室内,樊某握着承办法官的手久久不愿松开。
樊某是天津一家药厂的法律顾问,2008年的时候该厂通过其前手背书得到一张价值1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于当年年底之前就要到银行承兑。因该厂财务人员的变动致使汇票一直未予承兑,2015年6月份该厂的财务人员清理工作时候发现了此汇票,便通过托收到新密的银行要求承兑,但银行却以汇票超过时效不能承兑而拒绝付款。万般无奈之下,该药厂诉至法院。庭审中,银行对汇票的真实性以及该药厂作为汇票持有人的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该汇票已经超过时效,银行不能承兑。最后法院以汇票权利虽已丧失,但基于汇票的民事权益仍然存在,判决银行返还药厂10万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汇票持有人在汇票权利丧失时,莫要灰心,若所持有的汇票合法未承兑,且是因超过时效或汇票所记载事项缺失而丧失权利的,对汇票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