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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法院首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迫使老赖偿还欠款

  发布时间:2015-11-18 15:21:11


    “限制出境”是在法院执行中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许多大企业有跨国业务往来,限制出境可以有效的倒逼这类“老赖”到法院接受执行,是一种强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

    近日,新密法院就首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成功使一名长期来往国内外的企业老总,乖乖来法院履行法律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是新密一家耐火材料厂的老总,公司长期与越南有贸易往来;申请执行人贾某出租场地给刘某生产使用。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每年给付贾某租赁费用3万元。2014年刘某以长期未生产为由拒付租赁费用,贾某将刘某告上新密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租金3万元。刘某未出席开庭,并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贾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多次与刘某打电话,催其到法院履行义务,每次刘某都说在越南跑业务,没时间到法院,并找许多其他理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法官在出入境办公室查到刘某拥有快速来往越南与我国边境的商贸通行证,一般的“失信黑名单”手段根本无法阻止其出境。为了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准备采取“限制出境”手段。

    “限制出境”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手段,必须经市中院、省高院审批,最后交由武警边防总队执行。执行法官经过努力,终于将手续办理完毕,限制刘某出境三个月。2个星期后,执行手段初见成效,刘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从外地回来后尽快去法院履行判决。

    一个星期后,被执行人刘某到庭与贾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今年租金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完毕。

责任编辑:付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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