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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致残讨赔偿 执行法官来相帮

  发布时间:2015-12-17 09:50:27


    看着申请人王某面带喜色地蹒跚着走出法院大门,新密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一颗心终于落了地,因为这意味着这件历时两年的案子终于案结事了,民工兄弟的权益也得到了切实维护。

    意外发生在2013年12月,在新密市一承包商郑某的工地从事消防喷淋安装工作的王某于某日不慎从楼梯上掉落摔伤,后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右内踝骨折,专业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雇主郑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又因王某与郑某在赔偿方面产生分歧,王某于2014年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86000元。文书下达后,郑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经上级法院审查,认为王某陈述的情况属实,索赔的各项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情合理,因此裁定维持原判。案件判决生效后,郑某仍旧对法院所判赔偿数额表示不满,在赔偿了王某30000元后,剩下的钱郑某以无经济能力赔偿为由拒绝履行,致使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

    经过新密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调查,发现郑某名下存款、房产等财产数额完全能够负担剩余的赔偿款。执行法官遂找到郑某,首先告知其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包括强制执行、列入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并亲自带着郑某到申请人王某家中查看其生活现状和家庭状况,从法理和情理上劝说郑某。在看到王某现在出入不便、家庭困窘的状况后,郑某觉得确实应该对王某的生活做出一定补偿,而以前认为30000元足够弥补这次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的想法着实欠妥。最后,郑某一次性补齐了剩余的赔偿款给王某。

    案件执行完毕后,行动不便的王某亲自来到法院对执行法官表达了谢意,他握着法官的手说:“谢谢法院的帮助,我才能拿到全部的赔偿。如今我的日子好过很多,这都多亏了你们啊!”

责任编辑:付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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