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由于社会众多方面的原因,“执行难”的问题却变得异常突出。形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被执行人逃避法院执行,然而,逃避法院执行不是长久之计,最终还是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王某诉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多方查找,未发现郭某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向执行局提供证据要求法院以规避执行为由认定王某在法院判决以前将名下个人独资某耐火材料厂资产转让的行为无效。
新密市法院执行局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对此次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举行听证会,查明该耐火材料厂成立于2008年,是郭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法院判决前这家企业所有人郭某将企业装让给张某,而郭某无法提供此次转让价款的相关凭据。听证过程中,郭某意识到起规避行为已无法掩盖,于是主动与王某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由张某提供还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