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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礼后离家不归 “丈夫”要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12-28 09:48:19


    依据传统风俗,男女双方婚姻约定初步达成后男方都要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聘礼也称作彩礼。如今,农村地区的彩礼数额越来大,有的家庭甚至为了给付彩礼到处借钱。当双方没能结婚或者发生离婚纠纷时,彩礼的返还问题往往导致两个家庭激烈的冲突。因此,为了维护农村生活的安定有序,必须妥善处理好彩礼纠纷。

    近日,新密法院就审理并有效化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刘某某与冯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5月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个月刘某某以打工为由离家不归。冯某某将刘某某起诉到法院,认为刘某某以结婚为由向其索要彩礼20000元、定亲礼金13000元、离娘封6000元及其他各项礼金8000元,共计47000,但刘某某在举行婚礼一个月后就以打工为由离家不归,也未与其登记结婚,因此要求刘某某返还其上述婚约彩礼47000元。

    新密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某以与刘某某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刘某某彩礼,但刘某某与冯某某仅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未能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支持冯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定亲礼金11000元、送好礼金20000元、离娘封6000元,有冯某某的陈述及媒人任某某到庭供述,本院予以认定,对冯某某主张的其他彩礼10000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的返还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依据。男女双方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亲朋好友也承认了双方的夫妻关系,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应当支持。

责任编辑:付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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