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中午,新密法院审判庭上,放着10万元现金、房产证和一份撤诉申请书,矿区法庭的书记员正认真点验现金,当事人双方笑着相互道歉,矿区法庭庭长陈洪之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疲惫的笑容。这是他一上午苦口婆心耐心调解的结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事情是这样的,刘英女士名下有套房产,因为年纪大想要出售,正好被方红军看中,双方多次磋商后,方红军以10万元价格买下房产,刘英答应办理房产过户并将房产证给方红军。不料事情过去半年多,方红军多次提出办理过户,刘英一直不配合,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英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6月16日上午,案件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大吵大闹,矛盾尖锐。主审的陈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观点后,找准矛盾点,耐心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不愿退步,最后陈法官又调整角度,认真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苦口婆心继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刘英收回房产并将10万元房款返还方红军,方红军将房产证返还给刘英并撤诉,双方当场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至买受人义务。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方红军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刘英应当依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至方红军。但由于被告刘英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原告在要求被告履行协助义务无果后行使了合同解除权,故双方经调解达成以上协议。所以,承办法官陈洪之提醒广大市民,房产等不动产出卖人在交付房产和相关证照的同时,要协助买受人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可能会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